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街**号,被告人岳某某在组织工人进行民房建设过程中,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致王某甲(男,殁年51岁,河南省范县人)在二层施工时坠落摔伤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报警。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户口本复印件、死亡证明、授权委托书、赔偿协议书、刑事和解谅解协议、收款收据复印件、建房合同、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心电图拉线图;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张某乙、胡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珑瑛
检察官助理:李奕萱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案卷5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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