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带其妻子杜某某从金鸡往太阳沟方向持气枪猎捕斑鸠。在**镇**村**组冯某某房子旁岳某某持枪猎捕斑鸠时,未击中猎物,随后岳某某来到**镇**村**组何某某房子斜对面,岳某某开枪打斑鸠时,因其疏忽大意将站在自家院坝内的何某某击伤。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岳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使用枪支狩猎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铭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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