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87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身份证:4210231989********,暂住东莞市**镇**社区**路**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于2018年11月开始帮上家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葛某某(四人均在逃)四人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并按3%的提成。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岳某某接受参赌人员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投注约共96期,每期投注额5千元至2万元不等,96期共投注额约40多万元,共获利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岳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19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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