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4********,景颇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三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患有****,2020年8月20日盈江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岳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三组家中贩卖给李某某1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共两次。2020年5月4日20时许,杨某某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三组被告人岳某某家中跟岳某某购买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05月26日6时许,盈江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三组岳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岳某某抓获,当场从岳某某床边床头柜的抽屉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瓶内用黑色塑料袋裹着的鸦片一坨,净重2.8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盈江县旧城镇东山村委会老抛山村民三组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八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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