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8月6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共贩卖三次毒品给陈某某。
1.2020年7月27日凌晨左右,岳某某和陈某某微信约定在邵阳市双某某**附近的**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陈某某给了岳某某500元现金,岳某某给了陈某某一小包“K粉”(0.5克)。
2.2020年7月30日凌晨左右,岳某某和陈某某微信约定在邵阳市双某某**附近的**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陈某某给了岳某某500元现金,岳某某给了陈某某一小包“K粉”(0.5克)。
3.2020年8月2日凌晨左右,岳某某和陈某某微信约定在邵阳市双某某**附近的**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陈某某通过支付宝给岳某某转款500元,岳某某给了陈某某一包“K粉”(1克)。
2020年8月5日,公安民警将贩毒人员岳某某、吸毒人员陈某某抓获,并从岳某某身上和家中共搜出2包白色粉末,净重6.03克,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三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岳某某身上和家中搜出的白色粉末不是毒品,但其不明知白色粉末非毒品,且该白色粉末是以毒品的价格购买,也是以毒品的价格卖出,岳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贩卖毒品未能得逞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助理检察官:张忠良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证人(鉴定人)名单;5.量刑建议书;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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