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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3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3********,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2019年8月24日因为无证驾驶被通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岳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以给被害人周某某办理去通辽市**中心台司机的工作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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