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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6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街道。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犯被告人岳某某虚构自己的学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帮助被害人调动工作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五华区住处向被告人岳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0元,该款项已被被告人岳某某挥霍。

2019年7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岳某某。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得到被告人岳某某的手表一块。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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