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队**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7月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8月20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保外就医),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6月1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金地商厦附近,以借钱买酒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李某某的人民币2300元。

2. 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金地商厦门口,以买酒钱不够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赵某某的人民币760元和出租车费30元。

3.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金地商厦门口,以进货钱不够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唐某某的人民币1030元。

4.2019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小区楼下,以进货钱不够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侯某某的人民币840元及出租车费160元。

5. 2019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妇幼站附近,以去烟酒店借钱买酒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张某某的人民币1500元。

6.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西关西城枫景小区门口,以进货钱不够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王某某的人民币1260元。

7.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 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质监局门口,以进货钱不够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高某某的人民币700元。

8. 2019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西关一小区附近,以进货钱不够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牛某某的人民币580元。

9. 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平定县新安二期5号楼下,以进货钱不够为由,骗得出租车司机任某某的人民币500元及出租车费80元。

以上,被告人岳某某诈骗作案9 次,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9740元。案破后,被骗财物均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前科材料、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2.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唐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牛某某、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建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