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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8〕73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88********,蒙古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大街**街坊**楼**号,包头**煤化工有限公司职员。2016年11月22日被九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被九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016年12月,被告人岳某某以能够办理铁路正式工作为由,通过程某某、莫某某等中间人,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0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2、2017年2月,被告人岳某某以能够办理神华正式工作为由,通过姚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50000元。

3、2012年11月,被告人岳某某以能够替被害人赵某某转正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30000元,后一直未能将赵某某转为正式人员,在被害人多次催促下,被告人岳某某陆续偿还人民币30000元。

4、2015年11月,被告人岳某某以能够办理神华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吉某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予以归还,并获得谅解。

5、2016年6月,被告人岳某某以出售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偿还被害人3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骗、被敲诈的经过;

2、证人证言,证实岳某某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及经过;

3、书证,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条等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岳某某转账的情况及被告人收到款项的事实等;

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5、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在案发时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7、书证,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的事实;

8、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彩光

2018年11月14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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