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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国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住衡水市冀州区**大街******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涉嫌诈骗罪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岳某某驾车载着被害人胡某某到枣强县**直营店办理购物贷款套现业务。后胡某某在业务员的协助下完成了购物贷款手续,贷款本金9976元,捷信公司扣除保险后将9398元打给了**直营店。岳某某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业务员将9398元转给了岳某某,岳某某又转给了业务员500元作为办理贷款的好处费。10月16日,岳某某向胡某某谎称贷款已到店,若提款需要给业务员500元好处费。若不提款按时还贷款3期后便可在捷信上贷款更多的钱。胡某某因想贷更多的钱,便答应岳某某未到店内提款。后胡某某在偿还捷信公司贷款期间多次找岳某某问贷款情况,岳某某均以再给胡某某办理贷款和捷信贷款套现的钱在捷信公司等理由推脱胡某某。胡某某因无钱偿还贷款便多次向岳某某索要贷款,岳某某便为胡某某偿还了两期贷款共计1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现岳某某已将赃款10141元退还给了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巧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3231****。

2.侦查卷2册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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