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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诈骗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队,现住:太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岳某某在网上赌博输钱后萌生了骗钱的想法,遂通过武某某联系上被害人宋某某,虚构自己认识忻州市及静乐县相关领导能帮忙办理**县**局工作,骗取宋某某的信任后,岳某某以帮助宋某某的妻子办理工作为名,骗取宋某某现金3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岳某某谎称自己在太原市**所工作,能够不经过考试即办理驾驶证,以帮忙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宋某某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岳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岳某某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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