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6〕1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个体工商户,**县政协委员,现住**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4月6日被本院反贪污贿赂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于2009年成立太白县**有限责任公司,后通过捏造成员信息、组织架构,成立了太白县**养殖专业协会。2013年,岳某某以养殖专业协会名义通过县科协提交申报资料申请科普惠农专项资金。2013年4月中旬,为获取专项资金,岳某某在宝鸡市行政中心给予时任宝鸡市**协会**部部长的侯某某现金7万元,侯某某予以收受。2013年12月,岳某某申报的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岳某某通过虚开发票、捏造协会开支等手段,将20万元全部转入个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流水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太白县科学技术协会会计凭证复印件等;
2.证人张某某、岳某甲等14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侯某某现金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白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马晓龙
2016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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