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河北省文安县,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街**村**街**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周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为牟利,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在莱阳市、青岛市即墨区**,虚假注册莱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阳市**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上述虚假注册的公司向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5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622941元,其中抵扣50份,税款合计人民币6488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税务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犯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具有如实供述之情节,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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