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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河南**橡塑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9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温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2018年8月,被告人岳某某与河南**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3月起在该公司销售员岗位工作,工作职责为销售货物及催收货款。2019年8月至2020 年1月期间,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其收取的河南盛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给**公司的货款24万元、开封市博威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付给**公司的货款8183.25元、河南枫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付给**公司的货款360464元、温县鲸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付给**公司的货款5万元(承兑汇票1张)、辽宁旭茂实业有限公司付给**公司的货款15万元(承兑汇票3张共12万元、转账3万元)、宜昌瑞展新材料有限公司付给**公司的货款18万元(承兑汇票1张),共计988647.25元,非法占为己有,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二)诈骗罪。2019年1月28日,岳某某配合岳某甲、段某某(均已判刑),以经营药材生意为名,骗取李某某14900元,三人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段亚楠已将上述诈骗款项退赔李海。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岳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发破案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数罪并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守斌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7月30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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