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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9号

1、被告人岳某乙,曾用名岳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6********,汉族,中专文化,系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山东省曲阜市**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3日。

2、被告人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公司**部负责人,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

3、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大*甲公司技术*甲部负责人,户籍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乡**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1日。

4、被告人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1********,汉族,大专文化,系大*乙公司技术*乙部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

5、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公司**部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市**路**号**号**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3日。

6、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公司结算部负责人,户籍在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20日。

7、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51993********,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户籍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号**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6日。

8、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大*甲公司“*甲”APP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5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

9、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5********,汉族,硕士文化,系大*乙公司“*乙”APP负责人,户籍在青岛市黄岛区**坊街**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8月30日。

10、被告人张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茶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7月26日。

11、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曲阜市**局职工,户籍在山东省曲阜市**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3日。

12、被告人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山东省曲阜市**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3日。

13、被告人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96********,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在山东省平度市**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5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8日。

14、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4********,汉族,硕士文化,系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在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2019年5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

15、被告人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2019年5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等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等2人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岳某乙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等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杨某某等2人、岳某某等1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岳某乙注册**公司,先后在青岛市市北区******号楼**单元**室、青岛市**路**号**中心**号楼**层办公,并以**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员工。岳某乙、岳某甲(岳某乙侄子、另案处理)利用本人或者员工的名义注册青岛摇钱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腾跃星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翠都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盘古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嘲风霸下商贸有限公司、青岛**茶礼品有限公司、山东近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京文慧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小核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路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以上述公司名义,通过山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购买广东省东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二公司)的“中销联合”、“赚客帝国(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优品商城”、“鑫益汕百货”、“鱼丽宝”、“盛世宝”共计14款手机APP软件。该14款手机APP软件均系**公司开发的微三云营销软件V8.0,均包括分销三级奖励模式、团队奖励模式、区域奖励模式等传销模式。岳某乙、岳某甲指示员工租用阿里云服务器,由**公司将上述软件搭建在阿里云服务器上,岳某乙安排技术人员对上述APP软件填充信息、设置返利模式后,上线运行,用户即可下载使用。

岳某乙指示技术人员在上述软件中设置虚拟或者价格虚高的“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等和返利规则,鼓励积极参加者注册公司并申请对公支付宝账户,先后收集600余个支付宝账户绑定上述软件作为收款账户。参加者通过购买“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100元入会等方式成为推广员,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下线参加者通过扫描推广员的推广二维码或者填写推广人的手机号码等方式,在上述APP软件中成为推广员的下线会员,再购买“大礼包”商品、促销商品等,就向上一级至三级推广员返利20%-50%,其余利润进入APP软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全部由岳某某控制支配。岳某乙同时对外虚假宣传“中销联合”具有国家背景,能够实现参与者股权分红、实现共产共富等,虚构盈利项目。以此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经鉴定,截止2019年4月,岳某乙上线运营的“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0款手机APP软件,参与传销活动注册用户数共计5956992个,最深层级达37层,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999259272.95元。

经审计,岳某乙上线运营的“中销联合”、“爱尚集市(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尚品库”共计11款手机APP软件,共涉及投资人638359人,投资金额人民币8801799786.19元。涉及77家嫌疑公司330个支付宝ID,涉及39名嫌疑人59个支付宝ID,支付宝总收入人民币11891468205.06元,支付宝总支出人民币9537864292.99元。涉及25家嫌疑公司26个银行账户,银行总收入人民币1449951082.71元,银行总支出人民币1362760948.57元。

2、被告人解某某自2018年3月入职**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中销联合”APP产品上新、处理软件技术故障、担任技术部负责人,接受岳某乙、岳某甲指示购买传销软件、准备材料申请APP软件上线运行,帮助被告人王某乙介绍百度管理人员为**公司删除网络负面评论。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人张某甲自2018年5月入职**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技术员、“开心海豚”APP运营人员、担任技术**经理,负责维护运营“开心海豚”APP并为其供货、招募人员开发新的传销软件工作。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4、被告人宫某某自2018年5月入职**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担任技术员、技术部**、技术****,按照岳某乙指示,为传销软件填充内容、设置规则,负责阿里云服务器网络硬件维护、招募人员开发新的传销软件。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5、被告人孙某某自2018年3月入职**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为APP软件上新商品,在销售的手机中安装传销软件,对各个APP平台的订单进行分类、汇总、发货,担任**部负责人。2019年3月担任**公司代理****。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12万元,工作期间配备使用一辆奔驰轿车。

6、被告人吕某某自2018年4月入职**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为APP传销软件商品上新、建立微信推广宣传群、“翠都商城”APP平台销售、为参与传销人员提成返利等工作,2018年12月担任**部负责人。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岳某乙出资为其购买一辆奥迪Q5越野车。

7、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12月入职**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担任岳某乙行政**,负责将岳某乙的行政指示传达给各个APP负责人、通知结算部支付货款和返利等。2019年1月,在岳某乙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让给闫某某的过程中,陈某某明知岳某乙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想找人更名逃避法律制裁,仍帮助岳某乙联系刁某某(另案处理)操作变更事宜,督促进度。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20万元。

8、被告人王某甲自2017年3月入职**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先后从事商品上新、客服工作,担任岳某乙助理,组织会员推广会,按照岳某乙指示注册成立青岛盘古邦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0月,王某甲担任“盘古邦”APP负责人,负责组织普通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结算返利等工作。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50万元,岳某乙出资为其购买一辆宝马X1轿车。

9、被告人王某乙自2018年6月入职**公司,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从事“尚品库”APP平台上新工作。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担任“乾多多”APP负责人,负责招聘人员、组织普通商品上新销售、客服、结算返利等工作。2019年1月,按照岳某乙指示,该通过解某某介绍百度管理人员,为**公司删除网络负面评论。该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人民币12万元

10、被告人张某乙系岳某乙情人,2018年3月岳某乙出资为其购买一辆福特牌翼虎车汽车。2018年4月,张某乙按照岳某乙指示,由岳某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张某乙名义注册成立青岛**茶礼品有限公司,并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茶城为其租赁商铺,向**公司的传销平台供茶叶。2018年8月,张某乙按照岳某乙指示,提供公司注册资料,申请“一壶茶”APP上线运行,后该在明知传销模式情况下,仍大量向**公司供货,共获利约人民币1400万元。

11、被告人朱某甲明知**公司传销模式,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朱某甲以其弟弟朱某乙名义成立“山东鱼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丽公司),向**公司提供字画、茶叶、白酒等商品,获利约人民币800万元。该提供鱼丽公司资料,由岳某甲购买“鱼利宝”APP欲从事传销活动。2019年1月,朱某某帮助岳某甲装修山东省曲阜市蓼河边上的会所。2019年2月,朱某甲明知岳某乙为逃避法律制裁要找人顶名,联系闫某某代替岳某乙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利人民币500万元。

12、2019年2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明知岳某乙涉嫌传销犯罪,为了帮助岳某乙逃避法律制裁,代替岳某乙顶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利人民币500万元。

13、2018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刁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青岛*乙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刁某某担任股东、高某某实际控制。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高某某明知**公司传销模式,仍大量向岳某乙供化妆品、茶叶、红酒、毛巾礼盒等商品,帮助**公司处理涉嫌传销的工商投诉,参与**公司宣传年会,获利约人民币9000万元。

14、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高某某、刁某某涉嫌犯罪,为帮助高某某逃避抓捕,2019年4月,杨某某以自己名义租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供高某某居住躲藏。并为高某某购买4部非智能手机,6张非实名电话卡与外界联系,其中一部手机系杨某某与高某某专线手机。期间,杨某某多次为高某某提供生活用品、独自开车拉载高某某外出。

15、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高某某涉嫌犯罪,为帮助高某某逃避抓捕,2019年3月至5月,吴某某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内为高某某买菜、做饭,与高某某共同生活,帮助高某某减少与外界接触。抓获当日,吴某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隐瞒高某某的住处。

上述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乙、解某某、张某甲、宫某某、孙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朱某某、闫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乙、解某某、张某甲、宫某某、孙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朱某某、高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解某某、张某甲、宫某某、孙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朱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闫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新燕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岳某乙等15人现分别押于青岛市第一、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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