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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惠市西三道街**楼**门**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6日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育才街**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2月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2月被德惠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惠市**郡**号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于同年1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1月被德惠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岳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借款11000元,在被害人赵某甲处代理电如意稳压器。后因各种原因,岳某某不再代理。同年9月13日,岳某某与赵某甲电话沟通要求退货返钱,随后,三被告人各持一把菜刀,来到赵某甲位于本市锦绣世家小区的办公室内,岳某某将刀架在赵某甲脖子上,王某某用刀拍打赵某甲头部,致赵某甲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3证人赵某乙证言;

4、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岳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2020326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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