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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2017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2012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韩某某、周伟、陈某某、吴某甲等5人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晚,被告人岳某某、吴某甲与吴某乙三人在绥阳县**镇高某某家嫖娼,因岳某某与卖淫小姐王某甲发生争吵,吴某乙打了王某甲致其受伤。双方为此事约定于2020年1月8日中午在温泉柴火园农庄谈判,由岳某某出面处理此事,岳某某到达到后见对方人多就离开了。后高某某、丁某某打电话追问此事。2020年1月8当天,岳某某答应在绥阳县旺草镇晨光村二黄水对王某甲被打一事进行谈判,为增加谈判的筹码,尽快处理此事,岳某某等人携带了五把自制砍刀,当日16时许,当丁某某、高某某等人到达约谈地点时,被告人岳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周伟、吴某甲每人持刀将丁某某、娄某某驾驶的车辆拦截,用刀指向丁某某、娄某某驾驶的车辆及人员和手顶住车门的方式,只允许车辆内的高某某下车,后丁某某强行下车,乘坐丁某某车辆的王某丙准备下车,在王某丙刚打开车门时,站在丁某某车辆旁的周伟持刀将车辆右后门把手处砍坏,后岳某某见丁某某下车,双方约定通过和平方式处理后,岳某某将手中砍刀扔在路旁,陈某某、韩某某、周伟、吴某甲持刀离开现场,后将砍刀扔弃,丁某某等人与岳某某协商车辆损坏及王某甲被打的赔偿,协商无果后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丁某某,丁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韩某某、周伟、陈某某、吴某甲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丁某某、高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韩某某、周伟、陈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周伟、吴某甲持械无事生非、恐吓他人、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至6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伟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但周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被告人吴某甲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但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当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 李双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740****;陈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426****;韩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615****;周伟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528****;吴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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