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2********,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高密市**村,现住址为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岳某某步行窜至高密市**超市北侧停车场,盗走受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将盗窃电动车出售,所得现金挥霍。经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2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检察官助理:李德梅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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