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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6********,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园**号楼**单元**室。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 月5 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到本市城区南庄矿**小区侧门门口,用改锥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汽车玻璃撬碎,盗走车内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和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后岳某某持盗得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取款4000元并将钱款挥霍。

二、2020年9 月9 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到本市城区南庄矿**小区内**号楼下,用改锥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玻璃撬碎,盗走车内人民币800 元及硬中华香烟二盒。

三、2020年9 月9 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到本市城区南庄矿**小区内**号楼下,用改锥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汽车玻璃撬碎,盗走车内手串两串、软中华香烟一盒、黄鹤楼香烟二盒、天子香烟一盒 、紫云香烟一盒。

四、2020年9 月9 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到本市城区南庄矿**小区内** 号楼下,用改锥将被害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车玻璃撬碎,盗走车内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耿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程某某、赵某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视听资料:被告人到银行取款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窃得现金4800元、银行卡多张、香烟多盒、手串两串及身份证等,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于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俊

检察官助理:郭钰莹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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