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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29分许,被告人岳某某趁被害人朱某某不注意之际,将朱某某的手机微信零钱中的6000元人民币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盗转至其本人微信,并删除相应的转账记录。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交易记录查询截图、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被告人归案经过;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丽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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