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岳某甲至桐庐县**街道**小区物业快递收发室,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五个,内有棉鞋、毛衣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61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甲至桐庐县**街道**小区,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一个,内有安踏牌儿童棉鞋一双,计价值人民币229元。
2.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岳某甲至桐庐县**街道**小区,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两个,内有男士针织衫一件(计价值人民币139元)、羊毛袜十双(计价值人民币48元)。
3.2019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甲至桐庐县**街道**小区,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两个,内有羽绒服一件(计价值人民币268元)、马某某牌眼膜三盒(计价值人民币177元)。
4.2019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甲至桐庐县**街道**小区,欲盗窃快递时被物业管理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甲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2.证人邹某某、程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的第四次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生强
附:
1.被告人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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