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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社)。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7月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6月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8年1月29日、2013年1月29日被苏州市原平江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5月6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14年11月24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8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1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1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渔泾路1988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熟之际,窃得刘某某放在该网吧52号机桌上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华为牌Mate30 Pro手机一部。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照片);

2.手机购买凭证、手机抵押票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联系电话1515041****)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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