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花苑**号**室(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岳某某趁其朋友周某某睡觉之时,私自在周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上设置自己的指纹支付密码,后使用该花呗账号进行购物消费及套现,共窃得人民币5852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及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瑞
检察官助理:秦湘云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街道**花苑**号**室。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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