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镇**街**号,农民。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榆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判盗窃罪所判的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0月1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窜至榆社县银郊村曹某某家,盗窃铜钱、烟杆、银饰品、玉饰品、玛瑙饰品、毛泽东像章等191件物品后逃离现场,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物品中有55件为一般文物,127件为现代仿(制)品。经榆社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家被盗物品价值11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11591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琼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