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47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南郑县********号。1993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12月减刑释放;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汉台区**路**社区附近菜市场,发现站在一菜摊旁准备买菜的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放有一个类似钱包的小包,岳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该包夹出。转身逃离四五步后被李某某发现,李某某便抓住岳某某衣领并质问岳某某是否盗窃了自己的财物。岳某某在李某某的质问下,承认其扒窃财物的事实,并将所盗财物归还李某某。随后李某某报警,经出勤民警现场清点,李某某被盗小包系一土黄色钥匙包,内有现金1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相关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汉平

2015年2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镊子一把;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