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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7〕86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0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郭集乡**村委**,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1日被泌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在2017年农历8月15前后,因加工韭花购买了五件来历不明的食盐。2017年10月24日,泌阳县盐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被告人岳某某正在用该批食盐加工韭花,随即对该批食盐进行抽样鉴定,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岳某某加工韭花的食盐进行检测,碘含量项目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薛  斌

20171219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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