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岳某某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俊杰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93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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