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0许,在凌海市安屯乡三义村岳某乙母亲家,被告人岳某甲和詹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岳某甲用铁椅子将詹某某左腕打伤。后经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詹某某左腕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现场照片;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人体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岳某甲现羁押于凌海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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