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号。2011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岳某某与“赵某某” (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 商定收购原油,次日零时许,岳某某驾驶牌照为黑E****8(假牌照)的白色4500牌吉普车来到大庆市红岗区**镇**村西南约5公里玉米地,将已经存放在此处的袋装原油全部装车,途经红岗区**镇**村西南三公里砖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原油1.19吨(含水0.7%),价值人民币3,752.98元。涉案原油现已全部返还**有限责任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检斤及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过称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值计算说明、原油价格证明、关于车辆的情况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逃说明等;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污油含水化验分析单;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被告人岳某某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涉案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装运、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岳某某有前科、赃物全部被收缴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岳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 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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