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平**路**区**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月9日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份期间,以酒后滋事、无事生非、随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等方式实施了五次寻衅滋事行为。
1、2017年7月20日,岳某某、闻某某等人酒后在平川区华尔街和刘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对方,岳某某用刀将刘某某砍伤。经平川区人民医院诊断刘某某的伤情为:1、头颅外伤:(1)头皮下血肿(2)头皮裂伤;2、左肘部皮肤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4、鼻骨骨折。后岳某某赔偿了刘某某医疗费等费用,2017年11月28日,岳某某因故意伤害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构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2017年10月2日,岳某某、岳岳某甲二人酒后在平川区仿古街**KTV包厢乱串,该KTV经理王某某前去劝阻,岳某某从王某某裆部踢了一脚,王某某用话筒打了岳某某一下后跑出KTV,岳某某、岳岳某甲撵出KTV追打王某某未果后,岳某某、岳岳某甲又返回KTV无故殴打收银员刘某某,岳岳某甲欲用烟灰缸砸酒柜、吧台微波炉时,被其他客人拦下,二人便扬言要砸场、清场。2017年11月28 日,岳某某因寻衅滋事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八日。以上两起案件合并执行行政构留十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3、2017年8月12 日,岳某某酒后陪同马某某到靖远县**镇王某某家替他人索债,因王某某不在,岳某某与王某某妻子马某甲发生口角,岳某某将马某甲家大门上一块玻璃踢碎。后岳某某赔偿马某甲各项损失共计2600元。靖远县公安局东湾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
4、2018年7月10 日,岳某某驾驶甘D*****号轿车经过靖远县东湾镇109国道长滩路段,因该路段正在维护保养,岳某某强行通过时与路面维护工人贺某甲、贺某乙发生争执并打架。东湾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
5、2019年6月11日,在靖远县东湾镇其经营的砂场内,岳某某酒后与张某某、丙等人因经营砂子发生争执,岳某某便殴打张某某、马某乙、李某某等人,并损毁砂场内办公桌椅。2019年8月8日,岳某某因殴打他人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构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岳岳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两年内实施五次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岳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586****
2.案卷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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