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86********,初中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07年5月2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马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马边看守所。
本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晚,马边交警大队安排副大队长傅某某、城区中队长何某某,各带一检查组在西门花园滨河路西段执法查处酒驾。其中傅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潘某某等人在滨河路洗车场外设立检查卡点;何某某带领辅警俄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滨河路西门桥三岔口设立检查卡点。当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门桥方向沿滨河路往西门花园三岔路口行驶,当行至西门花园外发现有交警检查,且交警也在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岳某某先是驾车调头往回逃逸,又遭到前方在洗车场执法交警的停车检查口令。被告人岳某某为逃避检查,便弃车往西门花园内逃逸,执法民警袁某某、俄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随即冲上前去对其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执法民警遭到了被告人岳某某的极力反抗,被告人岳某某先用嘴咬伤了执法民警袁某某的手指,又用摩托车钥匙捅伤了执法民警张某某的左胸上部后,才被其他执法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交警在执法检查过往车辆,仍以暴力方式抗拒检查,致两名执法者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既有曾经故意犯罪前科,也有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学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押于马边看守所,
2、侦查卷2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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