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均为河南省洛阳市**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两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区**镇**村殴打他人后回到家中,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民警程某某、郁某某接指令依法到其家中传唤岳某某时,被告人岳某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程某某的左侧脖子并将其警服撕烂,致民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某供述与辩解;2、民警程某某、郁某某及证人侯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公安机关户籍现实表现等相关证明材料;4、程某某的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6、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积极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文
2020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岳某某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1. 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1. 量刑建议一份;
1. 起诉书一式1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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