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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7********,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自然村**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林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在林州市******山,被告人岳某某在该村**林坡下五亩地内为其母亲上坟时,因点燃纸元宝遗留下火星引发坟地内杂草燃烧,火势蔓延到山上引起森林火灾。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失火案起火点为林州市******林坡下岳某某娘家坟地内,起火原因为行为人(岳某某)祭祀用火遗留下火种导致地面可燃物发生阴燃后转化为有焰燃烧并蔓延扩大所致。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为31公顷(465亩),全部为有林地。2020年8月20日,林州市森林公安局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岳某某后,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岳某某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表示认罪,并积极对相关被害人进行损失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代表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岳某甲、岳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引起失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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