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70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岳某某虚设了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庆阳工程处,并私刻公司印章。2012年9月,被告岳川在未取得西安天久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天久·一品”项目工程(简称天久一品开发项目)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庆阳**处负责人的身份向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孟某某谎称可以将“天久一品”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孟,并与孟签订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收取合同保证金40万。经查,**公司并未设立庆阳工程处,被告人岳某某也非该公司员工,天久一品项目已发包给了其他公司。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岳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抓获经过及其他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原亚芳
2015年3月13日
附:1、案卷叁册。
2、被告岳某某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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