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县**村**社**号,现住白某某**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D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某某**路**KTV出发,沿**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在白某某**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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