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沛县大屯煤电**庄**房**号。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沛县龙固镇沙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八拱桥西300米处时,为躲避杨某某正在调头的豫NB****号货车,岳某某摔倒。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岳某某和杨某某带至沛县华佗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85.9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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