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061986********,工作单位:个体,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居住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3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于酒后驾驶吉H****1“**”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场”附近时,被延吉市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25.1mg/100ml,经鉴定,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90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结论: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
2、书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和破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照片、采血照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延军
检察官助理:李雄权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延吉市**。
2.全部案卷材料和光碟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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