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号楼**单元**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号楼**单元**号。2015年7月9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3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12日,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Q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平定县平赵线东关花园门前路段欲左转进入东关花园小区时,与史某某驾驶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车载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史某某、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晋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资料提取的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史某某、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岳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富生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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