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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景颇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瑞丽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云******号小型轿车在腾冲-瑞丽**路151公里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9.56mg/100ml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金

2020年1月16日

附:

1.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2.移送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3.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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