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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三江宾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岳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将岳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4.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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