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晚,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 号牌小型汽车由通江县诺江镇上东逸景小区往诺江镇东门桥方向行驶。20 时34分许,该车在上东逸景路段调头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岳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贵斌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8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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