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桥陵旅游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岳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8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党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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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察员:白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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