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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岳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四川省通江县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5137211981********

出生日期

1981年**月**日

现住址

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

犯罪前科

201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强制措施

2020年3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指控事实

2020年3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九湾往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拱辰街道八二一大街与东圳路交叉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0.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处罚情节:无证

刑期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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