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栋**室,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楼**室,现无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00分,岳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在308省道20公里400米处,现场交警发现驾驶员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4月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确认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9.2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天慈
2020年9月24 日
附:
1. 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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