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学校街**号,现居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凯迪拉克牌SUV的小型汽车,沿济宁市任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5.5mg/100ml。

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元林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5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