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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47分许, 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9mg/100ml)驾驶粤S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107国道本市**镇莲**路段时, 追尾碰上曾某某驾驶的粤BG****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执勤民警巡逻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 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008****;缴纳保证金3000元。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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