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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乡**村**号,现住地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安钢**生活区**号楼**单元**号。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1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文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市殷某某文峰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岳某某血醇含量为95.7m 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身份及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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