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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四川省宝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T3****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泸定方向往雅安方向行驶,行至318国道2689公里加100米路段时,车辆右前轮胎飞出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毛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毛某某受伤。被害人毛某某经天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1日死亡。经天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公安交通事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领取车辆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投保记录、被害人亲属关系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20]病鉴字第0065号)、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科所[2020]机鉴字雅安天全03005号)、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资料;5.现场勘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驾驶货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行驶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事发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岳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50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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