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县**镇***小区***栋*单元***。2020年4月1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冀B1PK37小型普通客车沿扒古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唐港线50KM扒古线路口北侧处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岳某某驾车逃逸。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春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秀卫
检察官助理:郝竹青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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