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驾驶豫G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新乡市双泉路由西向东行至南水北调渠桥东约100米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被害人赵某甲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赵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
被告人岳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协议、收到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朝霞
检察官助理:申 琳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现住凤泉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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